宁波长岛花园户口怎么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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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参照《关于市区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部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甬公户[1998]18号的规定的内容来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非农户口迁移(含购房入户):

(一) 办理条件:凡外地非农户口人员要求迁入中心城区以及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非农户口人员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户口迁入地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
2、 家庭户3人以下,在迁入地必须具备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为12.6平方米)以上的合法固定成套住房或9平方米居住面积以上的合法固定非成套住房,超过三人的,按每增加1人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为10.5平方米)或7.5平方米居住面积累计(回原籍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和复退军人、退役运动员、补员招工人员、按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或户证中心值班同志当场办理户口的人员除外)。
一套住房或一处住宅的申办人只能限于同一家庭成员(即夫妻、子女、双方父母)。

(二) 办理对象;

1、 外地非农户口迁入中心城区的对象:
(1) 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父母投靠子女的;
(2) 女36周岁、男41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投靠配偶的;
(3) 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且父母结婚已满5周年的;
(4)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5) 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依法离婚投靠抚养方,且父母离婚已满1周年的;
(6)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志愿兵无业家属;
(7) 其它有特殊情况的人员;

2、 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非农户口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对象:
(1) 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住房所有权或国家直属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同一家庭成员迁居的;
(2) 结婚迁居的;
(3) 父母因年老投靠子女的;
(4) 未婚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的。

(三) 办理程序:

1、 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中心城区外的上述对象,要求迁入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分别由镇海、北仑区和鄞县公安(分)局审批。要求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对符合条件的上述1至6类对象,委托三区公安分局审批。凡外地迁入中心城区非农户口,各审批单位将同意迁入的名单报市局户政处备案。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的其它有特殊情况的人员,经三区公安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市公安局和城市人口管理联席会议审批。

2、 凡符合迁入海曙、江东、江北区条件的镇海、北仑建成区和鄞县中心区的对象,均可向迁入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查同意的,上报区公安局审批。各审批单位应将同意迁入的名单报市局户政处备案。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3、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的乡镇、乡镇与街道之间的非农户口迁移,由户政中心或派出所按照三区正常迁移规定进行办理,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
唯一201314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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