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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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来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源,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十日内可以提交专家委员会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判结论属权威机构结论(最终裁定)。经专家委员会裁判的有效估价报告同样应当公示(公示即生效),告知所有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过剧情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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