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专,安全和属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此处落地窗的栏杆高度应按窗的设置来考虑,而不应按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来考虑。因此,如果是公建的话最少应是800高,如果是住宅的话最少应是900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