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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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扩展资料:

契税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税

jack99huang 2024-05-09

商品房契税是指商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所缴纳的税费。那商品房契税是如何计算的呢?它的计税依据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希望能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有关商品房契税的知识。



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5-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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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洛希雨 2024-04-28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版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权交价格是指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核定。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
房屋权属的,其计税依据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
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拆迁安置房按照差额征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莫强求Jt 2024-04-14
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地讲: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答疑以分期付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全额成交价格一次征收契税。变卖抵押的土地、房屋按变卖价或者拍卖价作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不需要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的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低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人訫可畏 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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