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按照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相关的规定,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因为涉及到山区、平原、草原等地理形势的因素。简单举例,就能说明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
河北省规定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而山西省的规定就有两个特点:
1、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2、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所以看出来每个地区的农村宅基地面积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都按照本省或直辖市的政策执行的,具体参考本省规定建造。
扩展资料:
申请宅基地的基本程序为: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具体步骤为:首先,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然后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等待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其次是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然后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最后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等待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