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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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供热部门的规定,在室外温度高于本市采暖设计最低温度零下 9℃的时候,居民室温低于 16℃但高于 12℃的,方厅温度低于 14℃但高于 10℃的,收取半费;居室温度低于 12℃的,方厅温度低于 10℃的,不得收费。如果因为维修不及时而造成设施故障不能排除,导致的用户室温不达标时,应该按照不达标天数减收采暖费。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时至今日,哈尔滨市仍未出台热能损耗补偿标准。居民和供热企业在补偿标准上争执不下。供热企业提出,热能损耗补偿标准无据可依,收30%至50%是行规;热用户表示,标准没有出台,收30%实在让人无法信服。

闲置房不用热 也交30%热费?

又一个供暖期即将来临,家中有两三套房屋的市民,希望与供热单位协商,给闲置的住房停热。但供热企业要求居民交纳供热费总额3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于女士在哈尔滨市信恒现代城有一处使用面积230余平方米的闲置房屋,全额缴纳热费需8000元左右。前不久她向该小区供热单位申请停热,但供热企业却要求她交热费总额30%的热损费。于女士不理解,我不用热,为什么还要让我交2400元的热费呢?

道外区保障华庭11栋4单元的李女士在该小区还有一处闲置住房,准备申请停热,供热单位也让她交30%的热损费。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松北区的闲置房屋比较多,居民要求停热的情况非常普遍。松北区玉田小区2栋的周先生今年冬季也不准备在该小区居住,希望与供暖单位签订停热合同,他也同样遇到了停热交费的问题。

居民自供热 也要交费?

道外区红旗小区的于女士在小区内开了一家鲜货店,冷柜每天散发的热量,再加上一个大功率的热风幕,基本就可以过冬了。于是,她在9月份向该小区的供热单位提出了停止供热的申请,但供热单位要求她必须交纳热费总额30%的热能损耗费,才允许停热。于女士要求供热单位拿出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但供热单位无法出示。

于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居住的小区今年进行了分户供暖。该小区的物业单位前不久在居民楼单元门贴出通知,说居民如果停热可以到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但要交纳30%的热能损耗费。

为此,她咨询了哈市供热主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目前,供热部门已向物价部门提交了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费建议,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收费标准。

对此,于女士不理解,我不用热,也不影响楼上的居民用热,为什么还要交热费?

市民郭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所居住的小区供热质量一直不好,她母亲70多岁了,每年冬天都挨冻。他想停热,安装电热膜,以保证室内温度。但仍要交30%的热费。他认为,自己供热,不吸收楼上和楼下居民辐射的热量,不该交纳热费。

要求全额交费 停热受阻

香坊区三辅三道街职工大院的居民景女士因工作关系,今年冬天要去外地长驻,家里的住房便闲置起来。于是她向该小区的供热单位申请停热,得到的答复却是:全额交热费。

景女士表示,她所居住的小区2004年实行了分户供暖,今年政府要求签订供用热合同,更明确了热是商品的属性,居民有买或不买的权力。今年不用热,就不应该让她全额交热费,交30%以下还可以勉强接受。“关个阀门就那么难吗?”景女士对此十分不解。

同时,南岗区的邱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两年申请停热均未果。邱女士三年前在南岗区四季芳洲小区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入住。进户时交了一年的热费。去年准备停热时,被负责收取热费的物业公司拒绝,理由是申请晚了,她被迫交了全额的热费。今年9月初,她又向物业公司申请停热,没想到又被拒绝了,还是让她全额交热费。这次的理由是,供暖单位与物业公司有协议,必须按照全部供暖面积结算热费。

供热企业和居民 热盼标准出台

记者采访了哈市部分供热企业负责人。这些负责人均表示,居民停止用热后,天棚、地板、墙壁等仍向用户间接传导、辐射热量,而且维护管线设施也要增加支出,因此停热的居民应该交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了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到目前为止,哈市还没有出台补偿标准,收取热能损耗费无据可依,各供热公司就暂按30%至50%的比例收取,但在收取热费的过程中常受到居民的质疑。供热部门承诺,有关部门出台热补标准后,他们将“多退少补”。

供热企业和居民都希望有关部门早日制定热能损耗补偿标准,让老百姓明白交费。

相关链接

◆大庆市根据《黑龙江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要求需要停热的市民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收取其热费的收费员提出申请,由收费员协助用户到收费中心交纳本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作为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主管部门规定),并由收费员给用户开具相应正规票据,并同用户一起持该票据到维修大队办理申请停热手续。

◆虎林市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分户控制报停用热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普通用热户收取应缴热费总额的20%,地热用户收取应缴热费总额的30%。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申请。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内,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针对未分户控制的用户提出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书面申请,需要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进行施工处理。停热不收取施工费用,恢复供热时应当支付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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