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被拆迁人关心的是补偿多少,而作为拆迁律师,我们更看重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合理合法的补偿是建立在征收拆迁合法的基础上的。拆迁方的拆迁行为是否规范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对拆迁的相关程序有严格的要求。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总结整理拆迁中拆迁方都要遵守哪些政策,拆迁合不合法,看看有没有做到这些就知道了!
一、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农民遇到了选拆迁后补偿的情况,要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这种拆迁形式。
二、征收拆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从上述立法用意来看,征迁不得降低被征迁人的生活水平。拆迁法律中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主要需要三项补偿事项,分别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