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点了解你所在的地区,是否有相关法律。
以天津市为例,则是建交委和发改委联合规定的。“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天津市于2010年2月25日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文件。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后,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联合下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文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扩展资料:
费用收取理由:
一、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
原因在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你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它包括燃料费(煤炭或柴油的费用,约占52.91%,约合14.81元);
水电费(热能载体的水和动力电的费用,约占7.49%);固定资产折旧费(锅炉及管线设备的折旧费用,约占21.88%);
人工费 (锅炉工及管线设备维修工的费用,约占6.01%);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约占11.71%)。
其中有些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停供就使这部分成本白白消耗了,所以供热单位需要在住户停供时收这部分费用。
二、收取合理的热损费,可以维持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停供户带来的能源消耗,通过补给供暖企业,以更好地保障用热户的利益。
如果企业长期因停供户增加,导致成本增高,势必会转行或想其他办法来偷工减料,比如不烧煤或少烧煤等,结果只会恶性循环。
三、供暖行业现行的管理制度,是多元化参与,企业自负盈亏,不享受政府补贴,所以所有供热成本都由用热户承担。
这些年来,供暖从公众福利变成一个生活消费品,集体承担变为个人缴费,从不允许报停到允许报停,房地产市场近些年迅猛发展,房屋成了投资首选。
空置房从无到有,大量存在并逐年上升,这是供热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应该及时通过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