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专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属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1988年公路法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2011.7.1实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