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停泵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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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版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权定。

上述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发现有的工程往往设置自动停泵控制要求,这样可能造成火灾扑救的失败或挫折,因火场消防水源的供给有很多补水措施,并不是设计1~6h火灾延续时间的供水后就没有水了,如果突然自动关闭水泵也会给在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队员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不允许消防自动停泵,只有有管理权限的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水泵的停泵。

具有管理权限的概念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规范要求,我国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第4.1节提出了消防联动控制分为四级的要求(表4-2),并由相关人员执行,这一概念与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基本一致,只是表述不同。

表4-2消防联动控制操作级别划分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2.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功能状态。

人才征服沪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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