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暖费的收取办法由各省市的地方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收取价格一般通过听证会形式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出价。
二、收费方式,在行政规定中规定或供暖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齐,也可以分段收取,应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一般是两段收取:开栓收一半,到中期再收取另一半。对于欠缴的有的地方规定有滞纳金,有的地方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三、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度)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对于空置房申请报停的而停止供热的,应交相应的热源占用费,一般为供热应收价格的20―30%。
供暧产品是带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须品,不能完全靠市场手段调节,须辅以行政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