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要先验再来收自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不通过验房,买房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购房子的知情权。
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在收房时掌握这一条对自己今后维权也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