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违反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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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即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违反了党政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D20600531014 2024-05-12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版定,有下列权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兴建”和“超标”是关键词语。但是,如果办公楼属于年久失修,或者严重破损的,不在此列。
Yun云2870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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