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适用
住房
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
城市
政府
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
家庭
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
社会保障
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
价格相对于
市场价格
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
建设成本
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
前期工程费
、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贷款利息
、税金、1%一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
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
政府指导价
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
条件
】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
城镇户口
(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
家庭收入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