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凶宅”并非法律概念,但司法实践中会将“ 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称为“凶宅”,所以并不是所有死过人的房产都称为“凶宅”。法院判断案涉房屋是否为“凶宅”,并不以买家主观感受为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房屋里曾有人去世就算“凶宅”吗?误买“凶宅”能退房吗?“凶宅”要凶到什么程度法院才支持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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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的相关纠纷案例,我们总结如下:
一、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里明确列举了非正常死亡事件情形及相关条款,可支持退房;
二、对死亡形式和地点的认定。案涉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如他杀或自杀等情形,且事件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可以认定为“凶宅”;
翻译过来就是,房屋内发生过病故、自然死亡的不算;死亡事件发生在公共区域、业主共有部分区域,如电梯、楼梯间、停车场、楼顶等大多不算凶宅......但具体判决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要知道房子是用来住的,只要买家心里膈应,几百万就等于打水漂了,更别提中止房产交易过程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因此无论法院最后如何界定凶宅
是否支持退款,买家在一开始如能避免买到“凶宅”才是最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