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来城市房自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因此,动迁裁决书是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是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是房管局)下达的。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如果有下列情况,可以中止裁决: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