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容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所以实际工作中,一般残值按3%或5%预估,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家俱类按5年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