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
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明确,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竣工验收的实质是建设单位等平等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行为。而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和第49条规定的理解,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那么,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是以竣工验收为基准还是以竣工验收备案为基准,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合同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非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竣工验收备案不是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当然,如果合同约定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交付条件也是允许的。
综上,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