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第四十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版保修办法权》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房屋竣工国家相关质量核查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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