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了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即“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综上所述,如果我一次性收取当年和未来四年的房租(一共五年),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我可以分期计收入纳税。对于房产税来讲,应一次性按收款金额申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