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供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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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供暖收费标准,这是08年的文件,也是现在执行的文件,可以看一下这个文件的详细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
葫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在市城区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程序议定和充分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暖价格。
一、城区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供暖价格26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32元/平方米。城区内的企业自行供暖的可参照执行。
二、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的供暖价格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
三、供暖企业为用户办理停止和恢复供暖业务,不再收取费用。供暖企业不得收取取暖费滞纳金。
四、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取暖费用实行补贴。低保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低保边缘户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住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五、此次调整的供暖价格执行时间暂定为2008年至2009年度供暖期。当供暖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测算并调整供暖价格。
六、各供暖企业执行此供暖价格时,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并实行收费公示。
七、其他事项按《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资料地址: ln.gov/zfxx/zfwj/gswj/gswj14/200906/t20090605_383101.
吧啦左耳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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