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金镀金等首饰不是金银首饰,使用10%的税率。
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除了零售环节的金银,包金包银的应属于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因此应适用10%的税率。
扩展资料:
1、金银首饰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2、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法院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