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不同可否办理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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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双方没复有书面约定,制从目前居住的现实状况看,双方进行房屋交换是事实。

1、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交换
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交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方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正常纳税,使用权不折抵价格。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按照我国管理法规,交换产权房屋如经评估审定,价格相等则免交契税。如若交换产权房屋双方价值不等,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条例,交换双方房屋价值差额,即价值高房屋价格减去价值低房屋价格,应该上交契税及其他有关税收。 房地产交换不是简单的户权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交换,只有掌握了有关法规,才利于交换双方的谈判,使双方能够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帅哥啦阿妹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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