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治安管理权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支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