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收取水电周转金不合规定。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能源供应单位提供内的容各项服务费用应直接向终端户收取,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做到这一点。现在大部分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缴的。物业目前的做法大多是在每个月指定日前代各业主交纳电费,然后再向业主收取。如果物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电费,供电局就会停了小区的电。在小区没有收取周转金,物管公司每月代缴的金额很多,压力过大。另外,物管也不能按时把每月的电费全部收上来,总有住户延期交费的状况。 供电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就有权代收。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是为业主服务、方便业主的举措,当改变了交款方式即由供电局直接向住户收取电费时,物管公司就应该退还业主周转金及向业主追回相应的电费差额,多退少补。 如果物业与开发商是同一家公司,那么这个事情就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