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对于不动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没有其他物权变更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老洋房的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为准,不会随着太表姑奶奶一家在此借住的时间长短发生变化。其次,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处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老洋房出售的行为、取得的房款收益均由老洋房所有权人享有,太表姑奶奶提出分得五千万元房款的要求于法于理都不成立。再次,面对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维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对于太表姑奶奶一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之诉,要求非法占用人腾退房屋,造成损失的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最后,还要指出这段情节中存在的一个重大瑕疵,即龚先生直接拿着登记在爷爷名下的房产证便出售老洋房的行为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在房产交易中必须由房屋产权人本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除非代理人取得了产权人本人的书面授权才可以代为履行,如果龚先生的爷爷已经去世了,则需要继承人在明确房屋份额分割方式并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由新的产权人交易,否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因此,在现实交易中,如果不是房本上登记的产权人进行出售的,买方一定要多加注意,提高意识,避免产生法律纠纷,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