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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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二)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3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639元的0.8倍以下,即14911元/人),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三十平方米以下;(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住公房的,按公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居住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8639元)的百分之九十(即16775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二)新就业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2.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无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无房单身居民,可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所在城镇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4.用工单位在城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完税证明六个月以上;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无住房;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允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8639元)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即22367元)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自有房屋被拆迁的,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市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待有经济能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同时退出实物廉租住房。(新闻来源:邢台房管局网站)
不落的恺1994 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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