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回下;丘陵地区一百答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参考资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链接:chinalaw.gov/article/fgkd/xfg/dfxfg/200904/2009040013089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