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供热公司协商,因为每个地方电话不同。
对不按期供热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市民可投诉并要求测温。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市民遇到暖气不热或室内温度不达标情况,可致电所属供热站报修,如果遇到报修后无人受理或不听电话的,可向各区供热公司投诉反映,市供热公司查实后将严肃处理。供热部门提醒,市民应留好测温记录,这将是日后依规退费的重要依据。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低于16℃,高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4℃ 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具体计算公式: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天数。
扩展资料
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关键在落实
冬季供暖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争议,商品合格、服务达标是用户和供热单位一致的目标。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
受强冷空气影响,近期北方地区遭遇大范围降温天气。北京市启动数台尖峰锅炉应对低温,要求供热单位定期抽样检测室温,接到投诉需及时入户检修,如24小时仍未修好,自报修之日起至室温达标期间的供暖费按比例退费。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区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若不达标部分取暖费可退回。
北京等地出台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督促供热单位提高供热效率和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样做首先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供热单位和居民之间既然签有协议(有的是政府代居民与供热单位签署,有的是小区物业代业主与供热单位签署),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
首先应认定为供热单位违反协议,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回供暖不达标时间段的供暖费。有的地方还规定有“惩罚性”条款,如辽宁省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这意味着供热单位不但要退还费用,而且还要进行双倍退费,以弥补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不方便和造成的损失。
冬季供暖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没有用户(居民)希望发生“退货”争议,商品合格、服务达标是用户和供热单位一致的目标。如果出现商品不合格、服务不达标等意外情况,可部分退费的规定,既是对供热单位的有力制约,也有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着多种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的室温测量工作还比较滞后。有的是用户自测,这样的测量结果大多无法成为有效证据。更多的是供暖单位上门测温,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测,往往被认为有意无意偏向供热单位,因此有时不能令用户信服。另有一些是相关中介机构测温,但这样的测温机构数量还很少,不能满足暖气用户的实际测温需求。
供暖不达标可退费的规定,对居民明显是利好,但要真正落实到位,真正实现约束供暖企业和保护用户权益等目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标准,有待于建立健全相关温度测量、责任认定追究等工作机制。唯有如此,供暖不达标可退费才能成为实打实的民生保障,避免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纸上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供暖不达标可退费关键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