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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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应以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使用者为准。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属个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

扩展资料: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参考资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小予乖乖 2024-05-15
1、孙某未经你同意翻建的行为属于侵权;但你没有说具体的拆房时间。按照民回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拆房行为答超过20年的,你再起诉法院是不予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因为时间太长,孙某取得了你宅基地的使用权。2、这样的话,房屋的所有权归孙某所有。3、你搬回老家,如果集体同意你户口转回,则应该给你重新安置宅基地。你可以重新建房。至于老房子被拆掉的损失,你可以和孙某协商,对方同意补偿的话,法律是不予干涉的。他不给补偿法院也没有办法--已经超过20年了,对吗?
静妙奔奔1123 2024-05-09
解答:从《民法》角度讲,此案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专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属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借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为所有权得丧之原因。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应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你的陈述,孙某是在你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孙某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
抬头走我路 2024-05-06
肯定是他人啊
招财KItty.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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