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民应当按照其分类,向不同的管理部门投诉。一是可以直接向环保部门反应,二是可以向公关机关反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涉及面十分广泛,主要来自交通噪声、工厂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中交通噪声的影响最大,范围最广。
城市噪声的防治措施
1、城市噪声管理-严格执行噪声控制法规,人人遵法而行。
2、城市规划城市噪声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为了解决人口过度集中,在规划中尽量避免居民区与工业、商业区混合。因此,搞好城市规划中的合理分区,对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是第一位重要的。
3、道路交通噪声控制交通噪声不仅与车辆本身的声功率和车流量多少有关,还与交通管理及道路设施有关。因此,改善道路设施,使快、慢车和行人各行其道,不仅使车辆行驶畅通,也控制了行车附近噪声的干扰。
居住区规划中的噪声控制
1、居住区道路网规划设计中,应对道路的功能与性质进行明确的分类、分级,分清交通性干道和生活性道路。居住区内道路的布局与设计应有助于保持低的车流量和车速。
2、对锅炉房、变压器站等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或者将他们连同商店卸货场布置在小区边缘角落处。中小学的运动游戏场最好相对集中布置,不宜设置在住宅院落内,最好与住宅隔开一定距离,或者周围加设绿带或围墙来隔离噪声。
3、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需用防护地带与居住区分开,布置时还要考虑主导风向。对于居住区或居住区附近产生高噪声或振动级的施工机械,必须限制作业时间,以减少对居民休息、睡眠的干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