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石家庄市为例,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如下:
一、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应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证
二、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缴税的,需提供缴税完毕的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附件、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及规划验收合格的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房屋测绘报告;
7、标准地名证书或门牌号码使用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石家庄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首次登记指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