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取暖费通常在11月份左右进行缴纳,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一个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收取热费的热价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热价明显不足以补偿正常供热成本的,经核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因调整供暖期增加的供热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扩展资料: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
(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