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屋面防水工程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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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1条
刚性防水屋面主要适用于防水等级为Ⅲ级的屋面防水,也可用作Ⅰ、Ⅱ级屋面多道防水设防中的一道防水层;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建筑屋面。
第2条
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层宜为整体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当屋面结构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灌缝的细石混凝土宜掺微膨胀剂。当屋面板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第3条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以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
第4条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基层间宜设置隔离层。
第5条
防水层的细石混凝土宜掺膨胀剂、减水剂、防水剂等外加剂,并应用机械搅拌,机械振捣。
第6条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第7条
天沟、檐沟应用水泥砂浆找坡,找坡厚度大于20mm时,宜采用细石混凝土。
第8条
刚性防水层内严禁埋设管线。
第9条
刚性防水层施工气温宜为5~35℃,并应避免在负温度或烈日暴晒下施工。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篇建筑设计。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
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
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乘风秋夜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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