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落户手续】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凭《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注意】
迁移人非房主,应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出具的同意落户 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比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前提】
公民购房获得产权证件并实际入住后,才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常情况下,迁移人需是落户地房主本人,或需与落户地房主系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等关系。
拓展资料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买房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