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参考资料来源: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