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建设部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这是原文:fjjs.gov/dl/2007/2007091013.doc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 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Q (4.2.2)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数;
q――人均垃圾产量(ks/人&8226;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8226;d)。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 ≤3000 ≥10 ≥5
150~450 2500~1000 ≥15 ≥8
>450 >8000 ≥30 ≥15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宣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