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所以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范版围,不能通过遗嘱形式权处分,只能根据《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变更承租人。但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协商来决定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纠纷,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解不成,由原告撤诉。如果遇有此类纠纷,法院若不受理,纠纷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建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通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者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生继承问题,即可依继承法来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