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结婚登记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402室,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要求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流程进行
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结婚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