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防空法规规定: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含三米)的内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容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确定修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该领导说,这并不意味着随便修建一个地下室就可以当作地下防空设施,对此自治区作出过严密规定: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总建筑面积2%修建防空地下室。在防空地下室的墙体厚度等方面,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库尔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是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而被处以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责令重新兴建地下防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