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
备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千瓦时,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0.1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1.9分/千瓦时计征。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
5、上表所列价格依据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
6、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2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维持我省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即丰水期为6-10月,枯水期为1月-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
销售侧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丰水期电价下浮5%。峰谷分时浮动电价继续按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
扩展资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我委《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现将省属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中,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20%,1―10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至与四川电网同价;
青川电力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在4月1日调价前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17.67%;其余县级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下同)目录销售电价。
4月1日调价前与四川电网同价或高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前两次降价措施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累计降幅为4月1日调价前目录销售电价的10%;
4月1日调价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低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但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高于现行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调整至与四川电网同价。
二、调价完成后,省属电网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未归并的,本次并价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构成暂维持不变。
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取消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统一执行叙州区(原宜宾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省属电网今年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所需电价空间,扣除通过降低趸售工商业电价疏导后不足部分,待以后统筹测算解决。
三、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钱。
四、省属电网之外其他地方电网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应比照省属电网降价幅度和要求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发改委-电力销售价格表(2018年8月更新)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