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复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