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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税务局系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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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专为。
① 概念。兼属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以下简称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既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例如,某食品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批发、零售各类食品,另一方面经营快餐业务。因此,该商场发生了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② 特点。兼营行为中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③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