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经数次减刑后, 最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不得内少于原容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最少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关键一点是,判决为无期徒刑的,并不一定是在第二年就减刑.因此,具体地说无期徒刑要服多少年刑期并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