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这个定义是从房屋的用途来限定和区别房屋是否为经营性用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不属于经营性房屋,
是从房屋的使用主体的角度来限定和区别是否为经营性用房的;
角度不同,出现不同的结论是很自然的,后者的“不属于”可理解为“不视为”,
如果用绝对的“是”与“非”来同时理解两个判断,就是钻牛角尖了,
例如:按第一个判断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如果由第二个判断中的主体“自用”,即不纳税,
如果改变了主体或以上主体不是“自用”,则应当按经营性用房纳税,
所以在不同的条件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另外,我国法律是一个尚在完善中的体系,对同一个主体不同的法律从自身角度会出现侧重点不同的规定,《税法》和《物权法》可能都对经营性房产有所规定,这是很正常的,有时不仅是重复问题,甚至可能会出现矛盾,但这都是正常的----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总原则,所以在实际执行中不会因此而出现根本性的冲突
看得出楼主很认真
但有些问题不必过于较真
我国法律本身就处于逐步完善的进程之中
再者法律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完善也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