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来确一点,A、B之间自所连接的过道是属于A小区还是B小区。
2、如果属于A小区所有,并且您也说了,此过道不是唯一的行走通道。此时,A小区的做法并不违法,属于自行处分权利。
3、你说描述的情形不太符合法律上所说的“相邻关系”。如果是唯一必经通道,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因此,B可以与A协商解决,寻找一套可行的方案。
4、还有一种途径,根据物权法第十四章的规定,B与A可以签订地役权合同,对此段过道设立地役权,关于地役权的内容,双方可以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