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版空处应设
置防护栏杆,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
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
面起计算。
上人屋面女儿墙就是实体栏杆,其高度应比照6.6.3-2款执行。
不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为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