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版57元的标准收取权。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外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市内六个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企业产住宅由产权单位承担,其它区、县的住宅均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承担;室内初装费标准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收取,由受益居民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