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在给两位年过八旬的老人安排调换房屋时,居然不考虑对方身体状况和年龄,直接将其安置在没有电梯的五楼。对此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诉,要求撤回补偿条件。法院依法进行判定,认为该县的处理方法严重不合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第6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明显不当”。现在法院撤销了这项安排,要求该县重新想办法安置老人,给出合法、合规、合理的补偿。自补偿决定被撤销之后,双方并没有上诉,应该是私下打算继续协商。
1、房屋安置情况
现在拆迁安置房屋,是国内的一大热点,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情发生。有些人是征收房屋,而有些人是拆迁房屋,不管是哪一项,都要给对方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该事件是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他们的房屋证载面具是55.45平方米,认定合法面积是104.5平方米。双方在协商时,老人要求给出同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结果协商未果。该县直接安排了某小区没有电梯的五楼房屋,并且支付差价三万多元。事后这对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2、明显不当
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然而该县的处理方法不妥当。明显没有考虑到老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这样的安排不仅会给他们造成生活不便,还有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事故。在《行政诉讼法》中,这属于“明显不当”行为,应该依法进行撤销。现在法院撤销了原补偿,需要该县与当事人重新进行协商。
安置房不仅仅是只考虑补偿问题,还要在意当事人的意见。不能说随便安排、随便处理,这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行为。而该事件中两位老人,明显年事已高,安排无电梯五楼房屋,实在不应该。
3、老年人保障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中有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体社会共同的责任。尤其是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提倡签署合理的补偿协议。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时,还要提供生活、出行方便的房屋。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每个人都要老的时候,我们应该多关注老年人。不能说过分给予他们补偿,但最起码不能昧着良心。在安置房屋前真该想想,让自己八十多岁后住在没有电梯的五楼,会是什么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