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大叶黄杨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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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懒虫杰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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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然层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也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除了政治国家、血缘共同体及以财产为基础的营利性企业以外的社会共同体,具有非行政性、非盈利性、公共服务性等特征。显然,无论是法律还是章程所规定的应然层面上,都确立了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社会团体”的地位,即属于典型的民间组织。

(二)实然层面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消费者协会完全成为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附属机构:其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也由相关行政部门领导人担任,经费主要由国家拨付,以至于许多人质疑它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职能的准行政机构。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彻底变身成一个“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有学者戏称此中消协从“化缘”改为”吃皇粮”。

由以上可以看出,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看,我国消费者协会应该属于社会团体,典型的民间非政府组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却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明显的行政依附性。

四、加强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独立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官办性质,使其并不能完全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尤其在我国这种有着浓厚的行政权力崇拜的国家。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联合起来成立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就为了能与经营者相抗衡。因此,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宗旨决定了它必须坚定地站在消费者这一方,一切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以消费者的权益为归依。而政府作为国家管理者,要从一个全局来考虑,消费者同经营者对它来说都是一样的,不可能说存在对何者更为偏向的问题。此外,由于经营者的本质属性,往往还能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收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就业,这就往往使一些短视的政府机关看不到消费者权益受损所潜在的巨大的危害性,甚至即使有认识也由于受眼前的短期利益蒙蔽而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消费者协会的的官办性质是人们对其不再信服甚至可以说从未信服过,从而使我国消费者协会陷入了一个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2006年,连续6年被中消协准许使用3.15标志的欧典地板被中央电视台曝光,使中国消费者协会好不容易累积的公信力而消失殆尽。因此,使我国消费者协会脱离行政机关、恢复到“社会团体”的本来面目,实现其真正的独立,意义重大。

(一)西方国家消费者保护组织

在探讨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独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国际上有哪些国家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制度比较成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此,笔者主要以德国的做法为借鉴。德国的消费者组织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层面上,设有1.消费者协会,所有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均为其会员,主要职能是向议会和政府表达消费者的意愿和要求,促进相关立法;2.消费者保护协会,负责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3.消费者研究所,为消费者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和相关人员的培训;4.全德汽车俱乐部,其成员以前主要为汽车主,发展到后来可代表一般消费者,不限于消费者。在州的层面,每个州均有消费者中心和消费者顾问处,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消费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独立之建议

有学者认为,“消协”关键的问题是自身身份、人员构成与经费来源等内伤。笔者以为,要解决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独立的问题,应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经费来源等方面着手。机构设置。
荷塘荔色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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